【用戶】普隆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個人筆記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
【用戶】大家加油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注意,考試院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都未規定考試委員人數喔,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