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Mao】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九條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Poshao Liu】評論
窒礙難行:覆議(剛通過時)執行困難:函復(已經開始執行)
【who.a5261】評論
反正議員提案、人民請願都是函復,其他都是覆議
【Show Ayu】評論
可參考 決算,請願,議員提案,不能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