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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
問題詳情
947.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第 54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簡單
0.7
書單:
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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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綜合(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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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機關辦理採購之議價程序,因涉及採購契約價金及履約內容之議定,爰以廠商到場為必要。綜合(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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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第 36 條(A)O(B)X
94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第 54 條(A
861.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第 36 條(A)O(B)X
94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第 54 條(A)
862.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第 36 條(A)O(B)X
950.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
863.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第 36 條(A)O(B)X
86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第 36 條(A)O(B)X
865.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第 37 條(A)O(B)X
86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格。第 37 條(A)O(B)X
867.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第 37 條(
868.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第 37 條(A)O(B)X
869.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第 37 條(A)O(B)
870.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則機關應予接受
87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或經銷證明。第 37 條(A)O(B)X
872.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第 37 條(A)O(B)X
873.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格。第 37 條(A)O(B)X
874.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第 38 條(A)O(B)X
875.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第 38 條(A)O(B)X
876.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第 39 條(A)O(B)X
877.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第 39 條(A)O(B)X
878.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則尚無
879.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第 39 條(A)O(B)X
880.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第 40 條(A)O(B)X
881.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第 40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