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主張伊為乙打傷,訴請乙賠償損害。乙抗辯打傷甲之人為丙,與乙無關,故甲應以丙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云云。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確為丙所打傷,乃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查法院判決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確?試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2812
統計:A(36),B(708),C(44),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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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三、公立學校教師。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