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款通知書所載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採行下列何種行政救濟途徑?
(A)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復查
(B)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
(C)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
(D)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1429
統計:A(4),B(46),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Rubia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核定稅捐處分不服 — 申請復查(訴願先行程序),復查決定不服 or 機關逾二個月仍未作成決定 — 訴願 — 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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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核定稅捐處分不服 — 申請復查(訴願先行程序),復查決定不服 or 機關逾二個月仍未作成決定 — 訴願 — 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