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24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資訊服務屬勞務採購 不適用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