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I】評論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附表十四 )二、教育訓練時數: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