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nnlee0703】評論
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 4 條四、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 (以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 ,或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 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 核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影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