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霸天】評論
發文時就要決定事情的緊急與否,直接在公文中表明"速別"而不是收文單位自行決定要多快速處理公文.
【Shi Jou】評論
引自<<http://www.cna.edu.tw/~na/chinese/cnadata/laws_file_981124.pdf國軍文書處理手冊專用名詞釋義四九、速別:指受文單位自收到公文起至辦畢發出之全程時限,依公文之緩急分為最速件、速件、普通件3種。五十、處理時限:按公文處理速別規定,自收文至發文(存查)的全部流程可使用時數或日數,例如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手冊」規定「速件:3日」,其處理時限即為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