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Tso】評論
因為人民若信賴該處分,被撤銷後當然要考量信賴保護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的損失者,為撤銷的機關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授益處分遭撤銷後之行政損失補償,屬於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之實踐?(A)平等原則 (B)行政裁量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依法行政原則 (97原住民四等)修改成為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授益處分遭撤銷後之行政損失補償,屬於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之實踐?(A)平等原則 (B)行政裁量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