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3010】評論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如下: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經確認為廢棄車輛(有牌廢車)時,員警依規定填寫「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聯單,及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單,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並拍照存證;另以書面通知寄送車輛所有人,通知其限期清理。
【iamcat0107】評論
C要先移送分局 ,分局再48小時以內通報環保局,不是徑行通知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