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861789】評論
著作權法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範了各種合理使用態樣,特別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範:「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1、使用範圍本案在合理使用方面,主要是有沒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適用,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只要是報導或評論之必要且合理範圍內,都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空間,但應註明出處。 至於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2、使用目的合理使用之判斷,可以說是比較性考量,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之判斷,沒有絕對性標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雖然明訂了四款基準,但條文並不是說「合理使用應符合下列基準」,而是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以第一款的「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而言,並不是說只要「係為商業目的」,就不構成合理使用,或只要是「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是合理使用,而是說在審酌一切情況之後,「為商業目的」的利用,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3、著作性質在其他的判斷基準,「著作之性質」方面,要考量例如被利用之著作是商業性著作,學術性著作或是普羅通俗著作,是二十個字的五言絕句,還是二十萬字的小說;在「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方面,就要從利用他人著作之質與量去考量;而在「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就是在指利用結果是否會構成「市場替代」,其他人看了利用人之利用結果,是否還會進入市場消費該被利用之著作。
【牛奶】評論
著作權法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範了各種合理使用態樣,特別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範:「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1、使用範圍本案在合理使用方面,主要是有沒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適用,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只要是報導或評論之必要且合理範圍內,都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空間,但應註明出處。 至於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2、使用目的合理使用之判斷,可以說是比較性考量,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之判斷,沒有絕對性標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雖然明訂了四款基準,但條文並不是說「合理使用應符合下列基準」,而是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以第一款的「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而言,並不是說只要「係為商業目的」,就不構成合理使用,或只要是「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是合理使用,而是說在審酌一切情況之後,「為商業目的」的利用,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3、著作性質在其他的判斷基準,「著作之性質」方面,要考量例如被利用之著作是商業性著作,學術性著作或是普羅通俗著作,是二十個字的五言絕句,還是二十萬字的小說;在「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方面,就要從利用他人著作之質與量去考量;而在「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就是在指利用結果是否會構成「市場替代」,其他人看了利用人之利用結果,是否還會進入市場消費該被利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