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下列有關物權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B)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D)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77),B(36),C(39),D(488),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者,不在此限。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823條第2項:30年B:民法第814-4條第2項:30年C:民法第912條:30年D:民法第850-1條第2項: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