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士登】評論
第一百七十 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Yü ChÏeh Chën】評論
這個不是今年考題範圍吧....這郵務營業規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