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玥寶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24
【用戶】王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