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玥寶】評論
審計法24
【王冊】評論
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