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昱維】評論
B選項,「省」不是凍結掉嗎?
【Doff David】評論
商業登記法第2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
【joyce8751】評論
為何企管會考那麼細?還考 商業登記法 的法條?你確定國營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