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2019 年初某縣市政府將「快樂光電區」發包給廠商後,有民意代表表示,光電案在「愉快部落事先知情同意」之前即完成發包,這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程序,縣市政府已發包的標案自屬無效。2019 年中愉快部落召集族人舉行該開發案的部落諮詢同意投票,部落 5 百多戶,贊成 203 票、反對 192 票,無效 1 票,結果部落是同意開發。關於上述事件,以下何者正確?
(A)光電區的開發屬縣市政府自治事項,部落投票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性
(B)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的行使,不可侵犯法律賦予縣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
(C)投票的結果仍維持同意光電區的開發,故部落投票顯得多此一舉
(D)愉快部落的同意投票,使「快樂光電區」的開發具備合法性。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