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小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修法摟!A應該改成百分之四十第 12 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
【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1 低收入戶成員中若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幾的補助?(A)百分之二十至四十(B)百分之三十至五十(C)百分之三十至六十(D)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修改成為11 低收入戶成員中若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A)百分之二十至四十(B)百分之三十至五十(C)百分之三十至六十(D)百分之四十至六十(E)不得逾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