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縣政府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何者擔任?
(A)議長 (B)縣長
(C)由縣長提名經議會同意者 (D)民政局局長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張小品】評論
第 5 條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派) 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