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102司法官第一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667
統計:A(134),B(61),C(2585),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644號、性別歧視、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

用户評論

【用戶】古美門研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古美門研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看完整詳解

【用戶】Claudia Ka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102司法官第一試).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102司法官第一試).修改成為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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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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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102司法官第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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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102司法官第一試).修改成為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