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15於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為下列何者?
(A)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B)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不安之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6875
統計:A(13),B(35),C(3),D(3),E(0)
用户評論
【simpledays】評論
民法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意即 當你買入商品時,賣家須保證不能有任何人向你主張他有該商品的其他權利 ( 例如 動產的所有權、留置權、質權,或者是不動產的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