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棒噠~】評論
第一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25%。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 應以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A)10%;(B)20%;(C)30%;(D)40%。修改成為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 應以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A)10%;(B)20%;(C)25%(D)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