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 Lai】評論
發行人發行認股價格不受第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第 60-7 條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