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850-1第2項但書: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B:#850-2第2項:前項終止,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C:#850-5第1項: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D:#850-3第1項: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Tangerine Hsu】評論
(A)原則上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則以20年計算。 造林、保育例外(B)無期限,得隨時終止。 造林、保育例外(D)可以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除非契約有另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