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大陸地區人民甲為臺灣地區人民乙之配偶,乙申請甲來臺,甲已取得長期居留,乙不幸病故後,留有一棟房子及現金新臺幣 200 萬元,有關甲繼承乙之遺產,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須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即可繼承現金 200 萬元,但不能繼承不動產
(B)甲須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於期限內為繼承表示後,得繼承不動產及現金 200 萬元
(C)甲須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繼承表示後,僅得繼承現金 200 萬元,不得繼承不動產
(D)甲如未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仍有繼承權,但僅得繼承現金 200 萬元,不能繼承不動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655
統計:A(3),B(20),C(3),D(3),E(0)

用户評論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第 67 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第 67 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