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Chen】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法 第 44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7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對於國民住宅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何種方式處理?(A)讓售(B)A標售(C)標租(D)由國宅機關優先無償撥用修改成為47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對於國民住宅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何種方式處理?(A)讓售(B)標售(C)標租(D)由國宅機關優先無償撥用
【Show Ayu】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