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 Lin】評論
依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P130 註 釋第三。 近年來進出口商業發票,透過電子交易平台製作及提示之情形日益 普遍,該等發票與實際收到發票具有相同效力,簽署非屬必要,為配合 此項實務要求,本條 (a) 項 (IV) 款規定商業發票無須簽署,條文內容與 慣例第三十七條 (a) 項 (iii) 款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