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地方制度法(A)第8條:監督縣(市)自治事項(B)(C)第2條: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省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B)省為 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C)省為公法人 行政院派出機關(D)省為地方行政區域→ 正解
【Funkery Chen】評論
釋字第467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釋字裡提到省並非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在某種限度內,還是得以具有公法人資格啊,那個限度不就是為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既然這樣,他還是有公法人的性質啊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