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143-1 條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有關安定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為誤?
(A) 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
(B) 計算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三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等五級
(C) 計算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與「法令遵循」等四類共九項指標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D) 安定基金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