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委託人將其名下的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此情況應如何課稅?
(A)不涉及任何租稅義務
(B)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
(C)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D)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aLa

【年級】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用戶】助理稅務員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委託人未強調是營利事業還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