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釋字第 1 號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潛水小小孩】評論
(A)反了>自治規章不得與中央法律有所牴觸才對(B)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C)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D)憲法第75條>不得擔任官吏(包括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