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 | ||
參考答案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用戶】Chung You-Che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請您注意到 土地法 §34-1 其中提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建議 自行先將已有的參考資料,釐清後再來做考題。不然,只會寫答案的話,當主考官換個答案,就不知所以然了。 【用戶】漁夫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在實務上甲如果要賣甲的部分共有土地給任何人,是不用經過他人同意的,只是侵害到乙丙兩人的優先權,但是法律沒有規定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沒有用,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換言之優先權以餅皆可以主張,但是甲還是能賣。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106年12月已修法,請改為15天,34-1執行要點:◆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用戶】Chung You-Che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請您注意到 土地法 §34-1 其中提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建議 自行先將已有的參考資料,釐清後再來做考題。不然,只會寫答案的話,當主考官換個答案,就不知所以然了。 【用戶】漁夫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在實務上甲如果要賣甲的部分共有土地給任何人,是不用經過他人同意的,只是侵害到乙丙兩人的優先權,但是法律沒有規定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沒有用,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換言之優先權以餅皆可以主張,但是甲還是能賣。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106年12月已修法,請改為15天,34-1執行要點:◆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