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路過某宅,見飄落在地上之衣服一件,乃撿拾欲放回原處,宅主乙見之誤認甲竊取該衣服,上前抓住甲肩膀,欲將甲扭送警察局,甲雖然辯白卻不為乙所接受,甲為脫身而用力掙扎但未成功,只好咬乙之手臂與手指,直至乙放手後,甲即乘機逃跑。乙緊追不捨約二百公尺後再度抓住甲,雙方倒地,乙仍然緊緊抓住甲之腿,甲以腳踢乙數次,致乙受傷。試問:甲和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斷?(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128
統計:A(21),B(30),C(877),D(82),E(0)

用户評論

EILEEN】評論

謝謝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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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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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33條 (行政救濟)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