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稅捐稽徵法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 及於全體。」依據大法官會議第 663 號之解釋,認為該規定違背下列何者?
(A) 法律保留之原則
(B) 授權明確性之原則
(C) 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D) 法治國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8599
統計:A(69),B(303),C(1191),D(7),E(0)

用户評論

Roger Reng】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Jia Ci Li】評論

為什麼是C? 這條不是還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