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已知Cu2+ +2e- →Cu E°=0.337V
【張小品】評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陳致豪】評論
刑法皆須判刑確定,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1.內外貪、刑 判定2.有(有期徒刑)定,未執、未畢。緩 不限。3.保訓 判定,未執、未畢4.破、褫、停休、監輔。尚未xx
【黃淑華】評論
涉嫌貪汙還是可以登記參選。(實務上也是如此)貪污罪判刑確定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