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聲請之人?
(A)本人及配偶
(B)五親等內之親屬
(C)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
(D)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vitaz7】評論

民法第14條Ⅰ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