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按72年5月20日台財稅第33268號函規定,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故配偶扣除額445萬元,長女扣除額45萬元,長孫扣除額45萬+45萬×2=135萬元,合計625萬元。
【jason-dk.huan】評論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配偶扣除額493萬長女扣除額50萬元長孫扣除額50萬+50萬45萬×2=150 萬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28 (※) 被繼承人甲於98年4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長子已先於甲死亡,遺產由繼承人配偶、長女(成年)及長孫(未滿19歲)共同繼承,則繼承人扣除額為若干? (A)480萬元 (B)495萬元 (C)535萬元 (D)625萬元。[遺17-1-1、17-1-2、72年5月20日台財稅第33268號函]修改成為128 (※) 被繼承人甲於98年4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長子已先於甲死亡,遺產由繼承人配偶、長女(成年)及長孫(未滿19歲)共同繼承,則繼承人扣除額為若干? (A)480萬元 (B)495萬元 (C)535萬元 (D)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