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ai Lee】評論
除了公幼"教師"其它都是用勞基法!!
【黃紅紅】評論
*教師法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さる ちゃん】評論
有關幼稚園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等事項,最主要由「教師法」規定辦理。
【Mia Wu】評論
教師法 第 36 條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這是否表示幼稚園專任教師均依照教師法規定之聘任、權利及義務,但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私幼專任教師,並無退休資遣等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