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由於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所以將營業稅的部分全數計入交際費當中
【micky】評論
#營業稅法第19條:「I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奴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