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org369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餘焰時間: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