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玟樺】評論
相關注意事項<<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1條: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