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受死亡宣告後,其在臺北市之 A、B 兩棟房屋,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經依法為遺產分割,A 屋歸
乙所有,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B 屋歸丙所有,丙將 B 房屋出賣予丁,得有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花用其中之 200 萬元,剩餘 100 萬元,乙、丙、丁均屬善意。嗣後甲生存歸來,甲之死亡宣 告經法院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300 萬元
(B)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100 萬元
(C)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300 萬元
(D)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100 萬元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