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某甲名下共有 4 筆臺北市土地,每筆土地皆為 1 公畝,相關資料如下:土地 戶籍登記 課稅地價總額 出租或供營業 備 註A 某甲 500 萬元 無 自用住宅用地B 配偶 300 萬元 無 自用住宅用地C 無 800 萬元 無 公同共有土地,某甲為代表人D 無 400 萬元 有 受託管理之土地,委託人乙,自益信託契約假設委託人某乙另持有一筆新北市 E 地,課稅地價總額 800 萬元。臺北市累進起點地價 1,000 萬元,新北市為 200 萬元。
【題組】41.若某甲未自行擇定適用順序,則其持有之各筆土地,那幾處得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要件?
(A)A
(B)AB
(C)ABC
(D)ABCD。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