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Kuma】評論
有錯誤請指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 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A),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 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七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 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 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 得智慧創作專用權。(B) 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 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 作專用權。第十二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拋棄之智慧創 作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C)第十四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 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 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為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之 收入,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D),並以促進原住民族 或部落文化發展之目的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