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於下列何種期間,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三個月內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內
(D)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五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454
統計:A(451),B(2233),C(85),D(114),E(0)
用户評論
【鄭佩宜】評論
郵政法 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