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某藥廠領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其售價顯不合理,得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置?
(A)撤銷該藥物許可證
(B)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
(C)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裁定合理價格給付
(D)中止該藥物許可證展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7376
統計:A(12),B(1519),C(261),D(22),E(0)

用户評論

Jason】評論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一、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二、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三、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四、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毛茛葛格】評論

別人的比較好、比較便宜、你缺貨所以我要跟別人買

brianleetrave】評論

第十八條所指不受「前一項規定之限制」如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7 條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列屬罕見疾病藥物者,其許可證之展延,適用藥事法有關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所有人,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持續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於特許時間內擬停止製造或輸入罕見疾病藥物者,應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