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松岡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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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告訴不可分」又可分為「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及「客觀之告訴不可分」: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法二三九條參照)。「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摘自 台灣法律網之作者:賴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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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起訴便宜主義也稱起訴裁量主義、起訴合理主義、追訴裁量主義,是指公訴方依據法律的授權,基於刑事懲誡的目的和權衡各種利益,對其所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選擇是否做出控訴以停止刑事程式的原則。簡言之,即基於程式經濟原則及刑事追訴之權衡,賦予檢察官某種程度的裁量權,使其對某些雖具備起訴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職權加以權衡,而放棄追訴或為不起訴處分。 從起訴便宜主義的概念可以看出,起訴便宜主義的涵義包括三層意思:一是檢察官認為犯罪的事實已查明;二是查明的事實符合起訴條件,即案件的證據已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檢察官基於一定目的有權利選擇是否起訴。其實質,就是賦予檢察官以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 ---摘自MBA智庫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