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請分別回答下列二個獨立問題:
【題組】⑴甲公司X1年1月1日以$4,000,000取得乙公司32%股權,投資當日,乙公司股東權益包括普通股股本$10,000,000、保留盈餘$2,200,000以及庫藏股$200,000。甲公司對於投資乙公司成本與股權淨值的差額視為未入帳之專利權,分8年攤銷。乙公司X1年間出售商品給甲公司,未實現利益為$45,000,乙公司X1年度淨損$220,000,未發放現金股利。試問:甲公司 X1 年度對乙公司之投資損益?甲公司 X1 年 12 月 31 日投資乙公司之帳戶餘額?(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9035
統計:A(46),B(64),C(139),D(2027),E(4)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7條(羈押之撤銷)、形法74、四百四十九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張王庭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239條關於告訴,告訴效力及於共犯,撤銷告訴亦同。但書,刑法239之罪(通姦罪)對配偶撤銷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用戶】周育任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法院幫忙~仙人跳囉!挺有趣的~~

【用戶】松岡洋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告訴不可分」又可分為「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及「客觀之告訴不可分」: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法二三九條參照)。「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摘自 台灣法律網之作者:賴丕仁---

【用戶】松岡洋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起訴便宜主義也稱起訴裁量主義、起訴合理主義、追訴裁量主義,是指公訴方依據法律的授權,基於刑事懲誡的目的和權衡各種利益,對其所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選擇是否做出控訴以停止刑事程式的原則。簡言之,即基於程式經濟原則及刑事追訴之權衡,賦予檢察官某種程度的裁量權,使其對某些雖具備起訴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職權加以權衡,而放棄追訴或為不起訴處分。   從起訴便宜主義的概念可以看出,起訴便宜主義的涵義包括三層意思:一是檢察官認為犯罪的事實已查明;二是查明的事實符合起訴條件,即案件的證據已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檢察官基於一定目的有權利選擇是否起訴。其實質,就是賦予檢察官以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 ---摘自MBA智庫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