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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問題詳情
5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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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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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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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61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62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A)O(B)X
56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68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A)O(B)X
56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7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A)O(B)X
57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57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A)O(B)X
57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A)O(B)X
57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A)O(B)X
57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A)O(B)X
57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A
57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A)O(B)X
57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A)O(B)X
58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A)O(B)X
58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A)O(B)X
583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