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工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06 月 23 日第 4 條 I.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II.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III.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IV.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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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可以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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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應該不能拒絕讓員工加入,但社團可以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工會團體與一般社會團體本質上不同。(B)工會不得拒絕新會員申請加入,但一般社團得拒絕。(D)工會活動應共同決定,一般社團活動得由幹部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