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 權力者. 三`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 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 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 全部無效.
【Shi Jou】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那一情形,並非無效: (A)訂定時,未依職權舉行聽證